一、派出所能刑事立案吗
当然可以。在接收到案情之后,经过严格审查过程,若发现有明确证据表明存在犯罪行为,并且该犯罪行为已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值得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亦认定该案属于自身管辖范围之内,此种情况下,公安机关有权在得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之下,进行立案侦查;如果经过详细调查,没有发现任何犯罪事实、或是犯罪事实极其轻微,已经达到了无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抑或是发现有其他理由依法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只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再次批准,即可决定不予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二、派出所能出据同一个人的证明吗
户籍管理部门有权开具关于同一个人拥有两个或以上姓名的证明文件。为了确定两个不同姓名是否指向同一人,只要能够提供证据表明其当事人曾经进行过姓氏名称变更登记手续,便可证明两者实际为同一自然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当事人可以向当地户口登记机关申办相应证明文件,或是前往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要求出具此项证明,以此来证实两个看似独立却实质指向同一个人的姓名身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六条
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本地警方在接到涉及犯罪的报案之后,将实行严谨且详尽的审核流程。倘若确认存在确凿的证据表明某项罪行已然成为现实,并且这一罪行已经踩踏到法律的红线之上,那么,在本地区域的警察机关,有权在获得上级县级及以上领导授权同意之后,正式开始对相关案件展开深入的侦查工作。一旦经过全面详细的调查取证,发现涉案行为并不存在或者罪行较轻、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亦或是存在其他不予以立案的合法理由时,同样需要获得上级县级及以上领导的最终审批和许可,才能够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由此可见,地方公安机关依法享有启动刑事立案程序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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