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控股是几级国企
1.参考学术界定,国有控股企业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国企”,而是与之有所区分。
2.所谓国有控股企业,即国家资本在公司全部资本中所占份额较高且受国家直接控制的企业,具体形式包含了绝对控股及相对控股两种形态。
3.社会大众口中的“国企”,在国际通行定义中仅涵盖由一国中央或联邦政府全资或参控的企业个体。
4.国有绝对控股企业,即国家资本在公司总资本中占据超过半数以上的比重;而国有相对控股企业则是国家股权已达不到控股地位,但其在公司内部仍相对突出的企业类型(相对控股),或者尽管股权未过半,但依照相关约定,国家享有实质操控权的公司(协议控制)。
《公司法》第64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国有控股企业欠薪破产如何处理
当公司面临破产困境并欠发员工薪资时,员工可以采取以下几种途径来解决这一问题:
首先,与公司主管部门积极进行沟通协商;
其次,申请人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又或者,申请人亦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以求得公正解决方案;
最后,若以上措施未能达到预期效果,申请人还有权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在劳资关系中,雇主和劳动者之间产生的任何劳动争议,双方都有权依法选择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来解决,同时也可以选择协商解决。在劳动争议发生之后,申请人可以向所在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交调解申请;如果调解失败,申请人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同样地,申请人也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对于仲裁结果不满意的情况下,申请人还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有控股企业是由国家直接掌控的,可以分为绝对控股与相对控股这两种类型。然而,依照国际通用的定义来看,国有企业仅仅指的是由中央或者联邦政府全额投资或者参与控制的企业。因此,从严格的角度来说,国有控股企业并不能完全等同于我们通常所理解的"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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