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作弊罪最少是几人
若有三位或多位人员参与,则根据相关法规,对于任何在法定考试中协助作弊者,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处以罚金;若情节严重,将被处以三至七年刑期以及罚金。若有人尝试为他人进行作弊提供设备或其他协助,同样会受到相应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组织作弊情节严重的有
(一)在参加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攻读硕士及以上学位研究生的选拔性考试以及参加政府部门公开招聘公务员的考试过程中,有组织进行作弊行为;
(二)因涉嫌组织作弊,造成考试被推迟、撤销或启用备用试卷等重大意外情况发生的;
(三)作为考试工作人员,参与策划和组织他人作弊的行为;
(四)向参与者提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机会的行为;
(五)多次实施有组织作弊的行为;
(六)组织超过三十人以上规模的作弊活动;
(七)提供五十件以上作弊器材给考生使用的行为;
(八)非法所得金额达三十万元以上的境况;
(九)若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有关法规,构成犯罪,影响恶劣的行为或事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
(四)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五)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
(六)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于组织作弊罪这一罪行而言,其最低人数限制要求至少要有三位当事人参加。依照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对那些在法定考试中为他人实施作弊行为提供协助的人员,可以施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惩罚,同时还可能会面临单处罚金或者并处罚金的情况。倘若所涉及的作弊情节严重,那么作弊人将会遭受从三年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以及相应的罚金处罚。另外,向其他人提供作弊工具或其他形式帮助的行为,亦将会触及法律红线而受到严厉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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