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公去世后儿媳有义务养公婆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夫君离世之后,其配偶无须照看和供养公婆。这是因为法律明确指出,能够承担和履行此类义务的仅仅包括父母的直系亲属,诸如亲生的儿女们。
然而,尽管儿媳与公婆之间并未形成血液上的联系,但仅在夫君尚存之时,她有责任协助他共同分担对老人的照顾职责。一旦夫君离世,儿媳便无需再承担赡养公婆的责任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二、老公去世外债,看破是否负连带责任
倘若尊夫不幸辞世,针对他生前未偿清的债务问题,我们有如下解决方案供您参考:
首先,对于那些涉及到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借款,这些负债应被视为夫妻共同承担的责任。因此,对于这类债务,在尊夫离世后,您作为他的合法配偶,有义务与他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其次,如果尊夫生前所欠下的债务并非出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是由于他个人的原因导致的,那么这笔债务将被认定为个人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尊夫已经离世,但仍需以其遗产来偿还该笔债务。
然而,若遗产不足以抵消全部债务,则超出部分无需再行偿还,除非您愿意主动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丈夫离世之后,身为儿媳似乎并无法律上的义务去奉养公婆。依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赡养公婆的重任普遍应交由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例如子女等来承担。虽然在丈夫健在之时,儿媳便需要适时尽己所能地协助照料公婆,然而当其不幸离世,原先的责任亦将立即随之消除。因此,在其夫逝世以后,儿媳并不再承担法定的赡养老公或婆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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