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70条的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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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他人托管财物或遗失、埋藏物,无论金额大小,均须承担法律责任。轻者判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罚款,重者判二至五年监禁和罚款。此案件需受害人直接申诉才启动司法程序。
刑法第270条的内容

一、刑法第270条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明确规定,涉嫌侵占行为者,若私自占有他人托管财物且未及时归还,无论所得数额大小,均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轻者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款;重者则面临两年至五年内的监禁和罚款。同样地,若擅自据为己有的财宝为他人遗失之物或者埋葬物品,并且数额达到一定标准而拒绝上缴,也会依照上述规定接受惩处。需要注意的是,此类案件仅在受害人直接提出申诉时才会启动司法程序。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二、刑法第237条有哪些内容

具备下列任意一种形式的犯罪行为,其情节严重者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具体包括使用极端暴力手段强迫他人进行猥亵活动以及以恐吓、威胁等方式让女性遭受羞辱和侵犯。

同时,如果是众多公众聚集于公共场合或有其他较为严重恶劣情节出现的情况下实施同样的犯罪行为,那么将被处以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二百七十条之法规,倘若有侵占他人物品或物品遗失、埋藏的行为发生,不论其价值多少,皆须承受相应的法典制裁。对于这类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根据情节轻重而定,轻则判处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附加相应罚金;严重者将被判处为期二到五年的牢狱关押及罚金处罚。然而,此类案件的司法程序启动,必须由受害方亲自提出申诉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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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第二百三十四条分别规定了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故意杀人罪视情节严重程度,可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伤害罪则根据伤害程度,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重伤则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人死亡或手段残忍致严重残疾,则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惩罚。 我们将依法执行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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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40条第1款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刑法第240条第1款内容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刑法第240条第1款内容为: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最高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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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71条的内容
被判刑者服刑期间再犯新罪,应依《刑法》处罚。 采取先行减轻再合并原则,将未执行完毕的前罪刑期与新罪刑罚合并审判,已执行刑期不计入新判。 因此,再次犯罪者实际服刑可能超过20年,因其人身危险性和矫治难度更大。 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仅指主刑,不包括罚金或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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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40条的内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关于《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规定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据此规定,国家机关在编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辞职、被辞退或开除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另外,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九条进行的非全日制用工也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二条之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劳动合同。”据此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的行为也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
二、关于二倍工资的支付期间《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虽然该条没有明确规定二倍工资计算的起止时间,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对此作了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据此规定,有学者认为二倍工资计算的起止时间已经很明确,二倍工资计算的起止时间是从用工之日起满一月的次日至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为止,其计算期间没有上限。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二倍工资的计算起止时间是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即最长不超过11个月,而不是从用工之日起满一月的次日至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为止。部分学者对二倍工资起止时间的计算是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孤立理解造成的。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据此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没有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视为其已经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超过一年的时间应按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享受有关待遇,用人单位无需再向其支付二倍工资。综上所述,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且在满一年之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二倍工资的计算期间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即最长不超过11个月。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仅要向劳动者支付11个月的二倍工资,还视为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即可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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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掌握确凿犯罪证据且可能面临严厉刑罚(有期徒刑以上)的嫌疑人或被告人,应评估其社会危险性后决定是否取保候审或逮捕。存在继续犯罪、危及安全、毁灭证据、报复举报者、逃避追责等风险时,应逮捕。考虑罪行性质、认罪态度和社会危险性,对可能面临十年以上刑罚或故意犯罪、身份不明者,应严格逮捕。违反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规定者,也应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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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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