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公诉并不等于一定会导致被告被判定有罪并执行刑罚。在特定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因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而在法定不被追责的范围之内:
首先,犯罪情节明显微小且造成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轻,未达到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条件;
其次,若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制,便不被视为应当受刑事制裁的犯罪行为;
再者,若罪犯已获得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发布的特赦令,获取免除了刑罚;
最后,还有其他依据法律规定特定情况而无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例外。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提起公诉到开庭一般要多久
自提出公诉请求直至最终开庭审判的整个过程中,通常只需约一个半月即可作出裁决。提起公诉的依据必须具备充足的证据,对犯罪事实的准确呈现及其真实性,以及犯罪嫌疑人应负有的刑事责任等关键要素。据相关法律规定,作为司法机关的人民法院,在受理公诉案件之后,须于两个月内进行审判并宣布最终结果,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那些可能会被判处死刑或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的重大案件,以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所述特定情况之一的案件,经过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可延期至三个月;如需进一步延期的,需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申请。
此外,人民法院在遇到更改管辖事宜时,将以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那天为准,开始计算案件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待补充侦查工作结束并将案件移交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将重新开始计算案件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起诉并不代表被告人必然具有罪行并且应承受相应刑罚。在特定情形之下,嫌疑犯可能因为犯罪情节较为轻微,未能满足刑法所设定的相关条件,或者其行为已经超出法定的追诉期限,亦或是得到了国家特赦令的豁免等种种因素影响,进而使得他们脱离了被追究法律责任的范畴。再者,还有诸多法律条款中明确规定的其它情况,也可以使被告人得以免于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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