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证明修改时间违法吗

最新修订 | 202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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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原则上,修改程序不被认可和执行,但逝者遗体未火化时,仍可修正。公民死亡后,城市居民需在丧事前,农村居民则须在一个月内,由相关人员携带死亡证明、户口簿和身份证到当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死亡证明包括《死亡医学证明》、居委会或村委会、卫生服务站开具的证实,以及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非正常死亡或无法确认真实性的情况)。
死亡证明修改时间违法吗

一、死亡证明修改时间违法

原则上来说,这种修改程序是不被认可和执行的。

然而,若是逝者的遗体尚未经历火化的过程,则存在可能进行修正的余地。对于拥有户籍身份的公民而言,当其生命消逝后,城市地区的居民需在丧事办理之前,而农村地区的居民则需要在一个月之内,由户主、家属抚养人或者邻里等相关人员携带死亡证明文件、户口簿以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到当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死亡登记,履行注销户口的手续。所谓的“死亡证明”,具体是指:若因患疾病而去世,可凭借《死亡医学证明》;倘若未能从医院方面获取针对普通公民正常离世的死亡证明,那么就需提供居住地或者村委会(村庄)、卫生服务站(诊所)所开具的证实;

至于那些属于非正常死亡或者卫生部门尚不能确认真实性与否的情况下,则需要依靠殡仪馆所出具的火化证明来加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二、死亡证明到哪里开具

有关死亡证明开具的详细流程如下:

第一步,如病人是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因患疾病而不幸离世(包括在抵达医院时已经去世、在院前的紧急救治过程中发生死亡、以及在院内接受治疗过程中的死亡情况,包括新生婴儿的死亡,皆由所在的医疗机构负责出具所需的《死亡医学证明书》;

接着,若是在家中因某种疾病发作而离开人世,则需由死亡地点所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依据死者家属或知情者所提供的死者生前患疾病及其病史材料,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并负责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

最后,若遇有经治或接诊医生无法确定为因患疾病而离世的人员,那么此类情况下,应当尽快通知到死亡地点所在地的公安部门,由当地公安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妥善处理,并开具死亡证明。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经急救、医疗人员或者法医确认,并由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医疗机构等有停尸条件的场所。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三条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二)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原则上来说,对于人类遗骸的处理方式和程序进行的任何改变都是不被许可实行并得到承认的,除非在特殊情况下,例如死者未能遵循标准程序将尸体进行火化处理。实施进入这样的特殊阶段之后,如果逝者的遗存仍然没有得到妥善处理,那么我们还是可以对这种情况进行适当的变更或变更程序。当一位公民不幸离世之后,无论是城市居民还是农村居民,都需要在举行葬礼之前,或者是在一个月之内,由相关的负责人员携带死亡证明文件、户口本以及个人身份证明等资料前往当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提出死亡登记的申请,同时完成户口的注销手续。在这些死亡证明文件中,通常会包含《死亡医学证明》、由社区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卫生服务站所开具的确认文件,以及在特殊情况下,如非正常死亡或无法确定真实性时,由殡仪馆提供的火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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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死亡后死亡证明怎么开
具体应当咨询当地民政部门,在各级医疗机构内因疾病死亡的由该医疗机构负责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在家中因疾病死亡人员,由死亡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负责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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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按因工死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第二款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为工伤死亡,按
第一款即因工死亡标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近亲属可以持以下资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亡待遇结算:
一、《认定工伤决定书》;
二、死亡医学证明;
三、工亡职工身份证、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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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供养人户口簿、身份证、公安户籍管理的关系证明;
2、、社区(村)、镇(街)出具的无生活来源及靠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被供养人和工亡职工不在同一户口簿时,提供与工亡职工之间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等),由社保所出具未享受养老金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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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
5、有养子女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养子女收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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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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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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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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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更改户口注销证明的死亡原因?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怎么更改户口注销证明的死亡原因?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补办方案:
死亡家属带上当时开具死亡证明本人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到户籍派出所,派出所有开具死亡存根的。派出所已经给出具了户口注销证明,一定有存根和相关手续留存在派出所,让派出所工作人员重新出具一份证明就行了。
二、开死亡法定程序:
死亡证明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者死亡证明、居民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扩展资料:死亡登记和注销户口注意事项:验核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死亡鉴定书》或《尸体火化证明书》、死者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办理。公民正常死亡的提供《死亡医学证明》、《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注销户口;公民在家死亡的,须由社区或村委会出具证明,提供死亡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直系亲属申报户口注销;非正常死亡的公民,根据公民直系亲属的申报,提供公安部门出具死亡证明、死亡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注销户口。社区民警应及时掌握情况,督促社区内常住人口为死亡亲属注销户口。
(1)公民因被害、自杀、意外事故等非正常原因死亡或死因不明的,派出所应根据死者家属或发现人的申报和《法医鉴定书》或死亡地公安机关其他有关证明,经过核实,办理死亡登记手续。
(2)公民在迁移途中死亡,如果是单身迁移的由死亡地户口登记机关在其迁移证上注明途中死亡情况,将其迁移证寄给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由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迁入和死亡登记。全户迁移的应在迁移证上注明死者的死亡原因、日期和地点,由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迁入和死亡登记。
(3)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和死亡两项登记,但不在户口簿和常登表、人口信息计算机上登记,婴儿出生时已经死亡的,则不进行出生和死亡登记。
(4)公民被宣告死亡的,由利害关系人持人民死亡判决书向被宣告死亡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由本人或利害关系人持人民撤销死亡宣告判决向被宣告死亡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上述两项,应在人民判决后30天内申报。
(5)办理步骤及注意事项死亡注销手续齐全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场办理注销手续,在办理死亡户口注销的同时收缴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剪角作废后进行登记保存,统一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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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死亡怎么办理死亡证明
监护人去世以后办理死亡证明的流程是携带相关的死亡凭证,到死者生前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使用证明即可,然后派出所在确认当事人已经死亡了的情况下,会办理销户手续,而死亡证明不可能由被监护人去办理,因为被监护人都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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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爷爷死亡怎么开死亡证明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法律意见】 死亡证明包括很多,派出所能开的只有死亡证明中的销户证明和火化证明。应该先到居住地居委会开具你与死者的关系证明,再到派出所户籍室开具“销户证明”,或者你可以复印派出所销户登记档案里的火化证明,销户证明和火化证明都可以当做死亡证明。死亡证明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法律依据】 丧葬条例规定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亡证明、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亡人家属的申报,也应给予办理死亡登记,如有可疑情节,可与死亡地的户口登记机关联系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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