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未继承的遗产怎么分配

最新修订 | 202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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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离婚案件中,未确定继承权的财产被视为夫妻共有,应公平平等分割。若配偶在婚姻期间继承的遗产尚未真实分割,离婚时法院会告知当事人待实际分配后再诉讼。因此,离婚时应按夫妻共有财产规定分割未确认继承权的财产,但需先执行继承人实际分配程序。
离婚时未继承的遗产怎么分配

一、离婚时未继承的遗产怎么分配

在涉及到离婚的事宜中,关于尚未确定继承权的财产,这被视为是夫妇共有的财产,并且可以进行公平且平等的分割处理。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若一位配偶作为合法的继承人有权所继承的遗产,只要这个份额在继承人之间还没有真实意义上的分割,此时若通过法律途径向法庭提出离婚申请并要求对其进行分割的话,那么法院将会告知当事双方在真实的继承人之间实现了有效分配之后再进行下次的诉讼或申请。故此,当面临离婚问题时,对于尚未确认继承权的财产理应根据夫妻共有财产的规定进行分割,然而在此之前必须确实执行继承人之间的实际分配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离婚时未分割的公房怎么处理

鉴于公共租赁住房尚未取得完整产权,故离婚分割过程中并不涉及对其产权的分割,而仅仅需要确定哪一方能够继续拥有该房屋的使用权。因此,针对离婚后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理方式,普遍遵从以下原则:

1、如若某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前已经提交申请并且成功获取了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权,那么这部分权利通常将归属婚前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的那位当事人;

2、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婚后共同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并且均被获准,在此种情况下,通常情况下,二人皆应具备对此类住房的使用权。然而,如若在此情形之下,双方当事人同时主张继续持有该房屋的使用权,首先应当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最后向能够继续使用该房屋的一方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给另一方。假如各方并未能就此达成共识,通常是以以下几个方面作为优先考量的原则:优先考虑对于子女抚养承担更多责任的一方;优先考虑身体残疾或者生活条件较为困苦的一方;以及优先考虑在婚姻关系中的无过失一方。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离婚诉讼过程中,那些尚未明确继承人身份和归属的财产,将依据法律的规定,被认定为夫妇双方所应共享拥有的共同财产,并在权利均等的基础上予以平均分配。针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可能已接受传承而得到的遗产份额,尽管该遗产尚未正式分配或实实在在地落入各自手中,但是在离婚之时,司法机构仍会要求相关当事人等待实际分配情况尘埃落定之后,再行提起诉讼进行处理。因此,在离婚诉讼的过程中,对于那些尚未明确继承人身份和归属的财产,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进行分割处理,然而在此之前,必须首先完成继承人对这些财产的实际分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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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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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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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要如何分配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遗产继承要如何分配问题解答如下, 遗产继承如何分配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继承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继承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不分或少分遗产:
①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条件;
②不尽扶养义务;
③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范围主要是生活资料,也包括法律允许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
世界各国民法确定遗产的范围和价值,都是从继承开始时,即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见失踪和死亡宣告)这一法律事实发生的时间确定的。在中国,一般,在继承开始地点(即死亡人最后的住所或主要财产所在地)的继承人,负责通知不在继承地点的其他继承人和遗赠受赠人和遗嘱执行人关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保存遗产的人应当负责保管好遗产,不得擅自处理、隐匿和侵吞。如果在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虽有继承人知道但该继承人无行为能力又无法定代理人进行通知和管理的 ,则应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基层组织或公证机关负责通知和保管遗产。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继承分配顺序: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
配偶。配偶是指符合结婚条件,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夫妻。
另外,经确认属于事实婚姻的夫妻也取得配偶身份。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我国法律还规定,于1950年婚姻法公布以前的妾,如双方不愿意接触关系的,也是夫的合法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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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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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继承人均等分配遗产。《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接近。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
2、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各继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遗产,这些特殊情况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可以多分。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继承人因为没有的经济收入或其他生活来源,难以维持其起码的物质生活条件。缺乏劳动能力是指继承人因尚未成年不具备劳动能力或因年迈、疾病等原因而部分丧失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或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负有法定的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来源或者提供了主要的劳务扶助。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是指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在日常生活方面处于相互紧密联系状态,彼此相互关心和照顾。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对被继承负有法定的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其具有履行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条件下,如果拒绝履行上述义务,那么在分配遗产时,不应分给这类继承人任何遗产,或者仅分给其极少份额的遗产。但应注意,如果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所应取得的遗产份额。
(4)经继承人之间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的条件大致相当的情况下,继承人之间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协商,在达成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不均等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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