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撤销后财产分割的方式
所撤销婚姻本身并未具备法律效应,双方在此段期间中的关系仅限于同居关系范畴,却又依照同居关系的处理办法进行财产分配。若双方未能达成共识则将交由人民法院,按照优先考虑无过失一方的原则作出适当裁决。具体而言,如下四点需要注意:
1.在已被撤销的婚姻中,财产分配问题双方应首先采取协商方式解决。若协商不成,则将由人民法院做出公正而合理的裁判。
2.未婚男女双方在同居期间各自获得的财富应视作个人财产。对此类财产的处置均以个人财产的标准为准导。若双方已宣告结束这段恋情,之前单身者对方的财产宜归其本人所有。
3.在同居期内,双方所积累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应该按照各自的贡献所占比例来进行划分。仿效婚姻关系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其中扣除的所得部分财产将适用按份共有的规定。
4.对于由于共同生产、生活活动产生的债权和债务,遵循同样的方法通过商议自行解决,如实在无法达成共识的,建议向人民法院申请仲裁认证,这样可以确保公平并且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做到对债务责任的相互承担,而双方有权要求从共有的财产中对属于自己的报价清晰区分。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二、婚姻撤销条件
若欲申请离婚,务必同时满足两项条件。
首先,提交申请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否则将失去申请资格。
其次,请求离婚需具备可挽回的原因,例如在婚姻缔结时未能符合相关条件,亦或者在此过程中受到强制压迫,如同未成年人因被迫进入婚姻这样的状况。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夫妇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且该申请应当在得知或理应知晓离婚原因之后一年之内提出。此外,若其中一方在结婚登记阶段有意遗漏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使配偶受骗上当,则受害配偶亦可依法向法院申请离婚,同样须在了解或自认为已经了解离婚原由之日期起一年内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经过撤销程序的婚姻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仅属于同居范畴,关于财产分割问题也应依照同居关系来进行处理。倘若在相关事务上无法达成共识,那么就应当诉诸于法院,让法官依据无过错方优先权的原则予以裁决。需要特别指出的是:1.首先要尝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端,若协商失败,才可以考虑寻求法院的公正裁判。2.在同居期间,当事人各方的私人财产依然归属自己所有;如果同居关系已经终止,那么财产将回归到原本的所有者手中。3.至于同居期问所积累的共有的收入和财产,应该按照当事人的贡献程度予以合理划分,这一点我们可以参照夫妻共有财产制度的具体规定。4.对于共有债权、债务的问题,当事人双方应通过协商方式加以解决,若未能如愿,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仲裁,以保证整个过程中的公平和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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