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男方毁弃婚约时,应全额返还彩礼费用。依照传统民间习俗,男方在向女方支付了彩礼之后,如果又反悔,表示不愿与女方一同前往婚姻登记部门进行结婚登记手续的申请,以获取结婚证书,那么这种情况便构成了法律规定退还彩礼的特殊条件。在此种情况下,男方有权要求女方无条件退还其所交付的所有彩礼款物,而女方亦应全面履行该义务,如拒绝归还的,男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请求各级人民法院予以合法保护及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男方退婚可以要求女方退还三金吗
在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女方有义务需要偿还男方给予的聘礼和其他形式的财务馈赠。而对于男方对女方支付的任何各项开支方面,女方亦有义务作出相应的赔偿。当涉及到婚姻财产纠纷,如婚姻期间尚未达到较长的时期,或是因财产要求导致双方生活状况遭受严重困难等情况时,女方应酌情将婚礼馈赠物归还于男方。若无法明确认定这些礼物或财物是作为赠予还是其他目的所支付,可以考虑将其视为赠予处置。关于当事人请求归还依照当地风俗习惯所支付的聘礼这一问题上,若经查证属于以下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提供支持,1.双方之间未进行有效的婚姻登记手续;2.明明已经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但是的确没有共同生活过;3.男方在婚前就支付了聘礼,却因此造成了支付者的生活出现极度困难的现象。适用以上第二点和第三点规定的情况下,必须是在双方离婚的前提下方能进行归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男女双方发生违约行为时,应对男方所缴纳的全部彩礼进行全额退还。按照我国的传统风俗习惯,若男方在支付了彩礼之后表示后悔并拒绝与女方完成婚姻登记程序,则其行为完全满足退还彩礼的法定条件。因此,在此种情况下,男方拥有要求女方无条件返还所有彩礼的权利,而女方也必须坚决执行这一责任。倘若女方拒绝归还彩礼,男方有权依法向当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保护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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