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处理各类民事诉讼案件过程中,无论是适用普通程序或简化程序,针对审判团队成员的因故替换,均会于开庭前向每一位诉讼参与者予以详尽告知,同时由审判长对与会者提出的回避请求进行细致的审核。在未发现实际存在影响公正裁决的行为之时,本院依据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相关规定进行的法官更换并不违反法定程序。按照同法第二条规定,“在合议庭组建成型后,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确定结果通知到每位被告或原告”,而在原审阶段,上诉方并未就审判团队成员是否应回避提出任何申请,因此原判过程中并不能被视为审判组织组建流程存在错误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原审中,上诉人未提出合议庭成员应当回避的申请,原审并不构成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情形。
二、法院一审已判决离婚,有效吗
针对离婚判决书的有效性问题,它的真实情况不能够简单地一言以蔽之。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当人民法院依法颁布了离婚判决书之后,在规定的有效上诉期限内或者在经过正式上诉之后,原初审判所作出的判定即刻失效。仅有在二审层面进行的裁决方为最终不可撤销的判决,其效力可以自立生效。换句话说,只有下发至二审法院的裁决才能被视为终极具有法律权威性的判决结果。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在此次民事诉讼活动中,我们法院无论是实施普通程序抑或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均会在正式开庭之前,及时地、明确无误地通知诉讼各方参与者关于审判团队成员的替换情况。同时,作为审判长,我们会谨慎地对任何涉及人员回避的请示进行严格的审核与评估,以确保最终评断结果公平、公正、公开。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例,审判人员的调配变动并不违反法定程序。就此情形而言,在上诉阶段,上诉方向法庭提出回避申请的情况并未出现,这也就意味着原先做出的判决结论并不因此视作审判组织构建不当所导致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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