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仅持有对方的姓名及居住地地址而无法获取其身份证明号,亦可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第一百二十二条所述,提起诉讼必需满足如下法定条件:
首先,原告需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其次,须明白无误地确定被告人的具体身份;
再次,提出的诉讼请求应具体明确,且需伴随着事实与法律依据;
最后,此等争议事件必须属于人民法院有权审理并管辖的民事案件范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没有对方的身份证信息可以起诉吗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原告提起诉讼所应具备条件的严格规定,其要求被告确实清晰可辨识,即要求提供具体至居民身份证所载明的特定信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绝大部分情况下都会被要求提供准确而全面的被告身份信息,若未能达到此要求,则极可能无法引起法院的重视,从而导致案件难以立案。
当起诉方遭遇此类困境时,他们既可自行搜集被告身份资料以获得明确的被告信息,亦可委托律师代表他们完成这项任务。当然,最为直接有效的方式便是向法院申请开具补充/修正材料通知书或调查令,然后持由法院颁发的这一许可文件前往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进行信息查询和搜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在法律层面上,仅有被告人的名字以及其居住地址作为唯一的信息线索,而缺乏其身份号码,同样是可行的进行诉讼程序的方式之一。根据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的规定,提起诉讼的基本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原告必须与该案件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其次,被告的身份必须明确无误;再次,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必须具体且明确,同时还需要提供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理由;最后,该案件必须属于法院的管辖权范围之内。因此,只要能够满足上述所有的条件,即使在缺乏被告人身份号码的情况下,仍然可以依法向相关的法院提交诉讼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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