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庭审未举证怎么办
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若被告未能依法举证,人民法院将依据其它合法的证据材料,作出公正而严谨的判决。倘若被诉行政行为牵涉到第三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时,该第三方可依法主动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除此之外,人民法院还拥有权力,可以向有关的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机构、广大公民进行调查取证。对于原告诉请被告实践法定职责或给予合理救济的主张欠缺充分理由的情况,法院有权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当行政行为的证据确凿充实、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无误且合乎法定程序时,或者当原告关于要求被告履行法定义务或给予特定援助的主张不具备充分借口时,法院有权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至于撤销判决方面,若存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人民法院有权利撤销整个行政行为,或者部分撤销行政行为,并且可以责令被告重新作出更为恰当的新的行政行为。
另一方面,在变更判决方面,当行政罚款过重以及其他与该罚则相关的行政行为所涉及的金钱数额确实存在错误或误差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更改原来的处罚金额或确定其正确结果。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二、行政诉讼法的溯及力是什么
溯及力,亦称为"法律穿透既往之效力",意指在新的法规贯彻执行之后,对于在其生效之前尚未被提起诉讼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违法行为是否应当依据新法规加以衡量和裁决。若新法规对此类行为给予了法律上的认可,则该法规即具备追溯性,反之则无追溯性。众所周知,"法不溯及既往"乃是法治社会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
《刑法》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九十四条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如果被告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以支持其主张,法院将会基于其他已被证实或者确认无误的证据,做出公平、合理的裁决。然而,当牵涉到第三方的权益时,第三方有权提出自己的证据来加强甚至推翻原有的状况。同时,法庭也拥有对相关证据进行调查和收集的权力。若原告的诉求缺乏足够的合理性,法院有权予以驳回。此外,如果行政行为的证据确凿、法律适用准确且程序合法,或者原告要求履行法定职责或给予特定援助的理由不足够充分,那么法院同样可以驳回其诉求。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院还可能会撤销或部分撤销行政行为,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最后,如果行政罚款过重或金额计算有误,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变更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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