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人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怎样增加股东
追加被告,乃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法律流程,即为了更加明确地调查和揭示案件的真相,在收到当事人或者人民法院按照规定自行决定的请求后,将与之相关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添加到被告的行列中。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十三条以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可见,原告在启动诉讼程序时,有权选择将何人为被告作为其诉讼方。同样地,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亦有权利提交追加被告的申请,其意义在于程序法赋予了当事人享有增加被告的权利。
针对原告的这一申请,人民法院将会对增加的被告是否满足必备的共同诉讼条件进行严格的审查,并且会因应不同的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方式:首先,若增加的被告符合必备的共同被告条件,那么法院便应该依法裁定,同意其加入并通知所有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其次,若是增加的被告并不满足必备的共同被告条件,但却满足提起诉讼的条件,此时法院则应当予以驳回,同时告诫原告可以另外提起诉讼。在执行阶段,追加公司股东成为被执行人的条件不能简单地限于股东抽逃或挪用注册资本上,而应该更广泛地限定于股东转移公司的财产上。只要发现公司股东存在逃避公司债务的情况,一律可以通过执行机构直接裁定将公司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并责令他们在抽逃或转移财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履行偿还义务。
《公司法》第六十一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一家注册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在转变经营模式并更名为两人有限责任公司之后,关于其原先所负有的债务,若涉及到公司合并,其责任便应由合并且仍然存续的公司或是新成立的公司来承担。但是,假设是公司进行了拆分,那么此时必须明确,拆分后的各个公司都应对原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详细而言,如果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改变成两个股东组建的两人有限责任公司,且是以并购的方式进行整合的话,那么对于原公司的全部债务,理当由并购完成后依然存在的公司或全新的公司来继承和承担。这个理由是很明显的,因为当公司通过并购的方式进行整合时,原公司的所有债权和债务都应该由合并后的新公司来继承。
然而,如果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改变成两个股东组建的两人有限责任公司,但却是通过拆分的方式进行重组的话,那么对于原公司的所有债务,就需要由拆分后的各个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当个人独资企业作为被执行方时,如需增添新的股权份额,应依照相关法规条例的要求,首先向相关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且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若遇到民事纠纷的情况,原告可以依据法律条文,在司法程序进行期间,申请追加被告,以便更为全面、深入地揭示案件的真实面貌。法院将会对新增加的被告是否满足共同诉讼的条件进行严谨的审查,并据此做出相应的裁决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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