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车相撞致路边行人死亡怎么判
针对行人穿越马路时遭撞击身亡的事件,责任认定依据如下:当行人不存在任何过失行为时,将由机动车驾驶方对其进行赔偿责任的承担;如能提供相应证据以证明行人确实存在过错,则应根据过错轻重程度,适度降低机动车驾驶方需承担的赔偿责任;若机动车驾驶方无任何过错,那么他们需要承担的赔偿义务仅不超过总金额的10%。但是,如果行人故意引发交通事故以此撞击机动车导致自身死亡,那么机动车驾驶方对于此次事故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至于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是由于行人与机动车相撞而非其他原因所致,机动车仍需要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付。该事件的责任认定事宜由交警部门全权负责,由交警部门出示交通事故认定书。总之,行人穿越马路时遭撞击身亡,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人本身应承担主责,然而鉴于以人为本的宗旨,部分情况下机动车或需承担次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两车相撞对方逃逸如何处理
对于那些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选择逃离现场、尚未构成刑事责任的行为者,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对其施以二百元至二千元不等金额的罚款处罚,并且还可能附加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期限。需要注意的是,逃跑者必须对此事故的认定结果负责,一般是根据已掌握的可靠证据进行判断和裁决;但若实在无法查证清楚,则通常会将责任归咎于逃逸方。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遭遇交通事故时,若行人因无过错而不幸丧生,那么这起事故的责任判定将明确指向机动车方全责;若是行人存在一定程度的过失,则机动车方的责任便会相对减轻;然而,当行人故意与机动车发生碰撞时,机动车方将会完全不受牵连,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同时,对于所有因交通事故而产生的经济损失,都将由机动车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进行赔付。在此过程中,交警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进行准确认定,并出具相应的责任认定书。尽管行人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能需要承担主要责任,但是机动车方也必须在某些情况下承担次要责任,以充分体现出以人为本的原则和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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