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妻子拒不履行夫妻生活怎么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条款之规定,在法律层面,并未赋予婚后性生活对于夫妇双方为强制需承担的责任与义务。
然而若情况届时演变为由于妻子对性生活的排斥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作为丈夫一方则有权依法展开协议离婚程序;倘若在协商无果的前提下,妻子对此持有反对意见且决定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那么便可启动诉讼离婚流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如果妻子出意外,娘家有权利要财产么,孩子优先继承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儿媳及孙子并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畴。
然而,若遗嘱中明确表达了愿意将遗产赋予给儿媳以及孙子,则他们有权参与到遗产继承之中。
值得注意的是,若已故儿子的妻子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公公婆婆尽到了主要的供养义务,她便有资格以第一顺位继承人的身份合法地继承该财产。
此外,孙子亦可在其父亲离世后,代表自己的父亲代为接收祖父母的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婚姻生活中涉及到的性行为并非是配偶双方所必须履行的强制性义务。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妻子对性生活持有抵触态度并导致夫妻之间的感情关系出现裂痕或危机,那么作为丈夫,便有权向法院申请签订离婚协议书以解除婚姻关系;若相关的磋商未能达成共识,且妻子坚决反对并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则可以启动诉讼离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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