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面临行政诉讼二审判决无法接受的情况下,当事人适用于以下步骤:
1.申请再审。当事人若坚信二审判决确实错误,便可向做出该二审决定的上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
2.提出申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或相关人员可向原审人民法院或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诉申请。
然而,无论选择申请再审亦或是申诉行为,在此期间,判决或裁定依旧保持其执行力不变。在申诉或申请再审过程中,当事人需提交正式的申诉状,同时附带上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定书,以此详细阐述申诉人的个人信息以及对判决或裁定中涉及到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不当之处,并且要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来支持自己的观点。若认为判决或裁定在事实认定部分过错,当事人同样可以通过口头陈述的方式提出申诉,以便人民法院能够详细记录在案。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二、行政诉讼法的溯及力是什么
溯及力,亦称为"法律穿透既往之效力",意指在新的法规贯彻执行之后,对于在其生效之前尚未被提起诉讼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违法行为是否应当依据新法规加以衡量和裁决。若新法规对此类行为给予了法律上的认可,则该法规即具备追溯性,反之则无追溯性。众所周知,"法不溯及既往"乃是法治社会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
《刑法》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九十四条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针对对行政诉讼二审判决结果感到不满的情况,申请人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进行处理:首先是提起再审程序,该程序需要向作出二审判决的上一级法院递交正式的再审申请书;其次是提出申诉,申请人需要向原审法院或者当地检察院提交申诉状以及原审判决书或裁定书,详细陈述其对判决结果的异议并附带相关证据材料。如果申请人认为事实认定存在错误,也可以选择以口头形式提出申诉,由法院进行记录。在申诉过程中,原审判决或裁定仍然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