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拘留关押在什么地方
根据《拘留所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涉及到的拘留(即行政拘留)将由拘留所负责执行,而刑事拘留则交由看守所进行监管。《拘留所条例》第二条明确提到对于以下两类人士的拘留行为将由拘留所执行:
(1)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赋予其拘留行政处罚权力之人;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看守所条例》第二条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二、行政拘留怎么暂缓
在请求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方面,当事人应首先向公安机关提交书面申请。若公安机关经评估判断认为暂缓执行不会对公共安全带来危害,则可以允许申请人提供具备法定条件的担保人,或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固定比例缴纳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按照我国现行有效的《拘留所条例》所载明之内容,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这两大类拘留事宜分别由各自专属的拘留场所(即拘留所以及看守所)承担实施与监管职能。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拘留所条例》第二条已对此作出了详尽阐述和明确规定:首先,由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授权,对于具备拘留行政处罚权的人员实施拘留措施时,应由拘留所负责执行;其次,当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特定人员作出判决或裁定时,若该人员需要接受拘留处罚,那么拘留所也将依法履行相应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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