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车辆在实线路段实线变更车道之后,如若发生追尾事件,一般情況下,该辆实施变道的车辆将被判定为负有全部或者大部分责任。其原因在于,车辆在实线下进行变道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法的规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变道的车辆应对原已行驶在同一车道内的其他车辆给予充分的避让。如果变道车辆未能严格遵循此项规定,从而引发了追尾事故,那么变道车辆理所当然地应当承担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然而,如果变道车辆已经成功地完全跨越实线,并且以安全的方式顺利地变更至另一条车道,而此时后方车辆却发生了追尾现象,那么后方车辆很可能会被判定为负有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至于具体的责任划分,则需要由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事故现场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证据来作出最终的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二、实线变道被追尾谁的全责
依据相关公安交通管理执法机构设立的有效规约,若实线变道行为引发后续交通事故,实线变道行为人需承担全部责任。交管部门会根据当事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行为所引发的作用及其过错的严重程度来判定其应负之责任。众所周知,实线变道一方的先行违规行为,即未礼让本车道内的其他车辆,招致被追尾现象的产生,因此,其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在实际道路中,车辆因实施实线变道而导致的追尾事件,通常情况下,变道方需承担全部责任,因为他们未能遵守交通规则并保证合理的安全避让措施。然而,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当变道操作已经完全执行完毕且对其他车辆与行人不会产生任何安全威胁时,后车方的追尾行为便有可能被判定为主要责任方。具体的责任划分,必须由交通警察依据事故现场的真实状况以及相关证据来进行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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