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嫌疑人刑拘证是否可以给被害人
(1)拘留证通常并未直接发送给家属,然而,若涉及刑事拘留情况,相关方需在拘禁当事人之后的24小时内告知该人士的家庭成员。(2)在实施拘留措施之后,被拘留者应立即被送往看守所关押,最晚不得超过24小时。除非存在无法通知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可能影响侦查工作的特殊情况外,公安机关应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向被拘留者的家属发出通知。当上述特殊情况消除后,公安机关也应立即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属。(3)公安机关应对被拘留者进行讯问,时间应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完成。如发现不应采取拘留措施时,必须立即释放当事人,并发放相应的释放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二、嫌疑人刑事拘留要几天时间
1、在通常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期限一般为十至十五个工作日左右,但最长不得超出三十七个自然日;在此期间,司法机关需在法定的拘留期内做出是否需要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请批捕的决定,待检察机关进行审核之后,再行决定是否发起诉讼及进行相应的审判处理;实际情形则需根据具体案情而定。
2、当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提请批准逮捕申请书后,其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如人民检察院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必须在接获此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同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报给人民检察院。
3、若案件仍需进一步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时,则应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通常情况下,拘留证并不直接交由被拘留者的亲属持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涉嫌犯罪的公民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时,应当于二十四小时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近亲属,特殊情形除外。例如,涉及到国家安全或者恐怖活动等严重事项。 当被拘留人员被警方送往看守所羁押后,最早也不会超过接到通知后的二十四小时这个期限,除非是因为需要保障国家安全或者针对恐怖活动等特殊原因而延长。在此期间,公安机关有义务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将拘留决定书以及相关文书送达至被拘留人的家属手中,即使在特殊情况得到解决之后也是如此。 此外,公安机关还需在拘留当日对被拘留人进行首次审讯,如果经过调查发现没有继续拘留的必要性,那么将会立即解除拘留并向其家属发放释放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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