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吃坏肚子商家不承认怎么办
在面临消费者食用商品导致身体不适而商家拒绝承担责任的情况时,我们可参考以下几种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首先,建议尝试与商家协商寻求合理的赔偿方案;若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共识,可考虑向消费者保护协会投诉,依据相关法规获得相应赔偿。在此之外,亦可选择请求消费者保护协会或者依法设立的其他调解组织介入调解,或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投诉。倘若以上途径均未奏效,您还可以依据与经营者签订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食品安全领域,赔偿方式主要分为两类,即支付价款十倍以及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若赔偿金额低于一千元人民币,则以一千元为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包括含有毒害性、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害性、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等等。对于此类情况,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同时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然而,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轻微缺陷,则不适用于上述赔偿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吃坏肚子怎么告店家
在遭遇了因在饭店用餐而导致身体不适的情况下,您可以向当地卫生部门的监管机构进行投诉。以下为详细步骤:
首先,应将可能引发食物中毒或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相关食品及其原料予以封存,并妥善保管好您的餐饮发票或其他相关证据。
其次,请务必立即向所在地的卫生监督管理所报告此事,以便他们能够派遣人员前往涉及到事件的餐厅进行食物样本采集工作。在确认为饭店过错的前提下,您将会有权利向该餐厅提出赔偿要求。
《食品安全法》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在遇到由商品所引发的身体不适时,消费者可以采取多种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如与商家进行磋商、向消费者保护协会提交投诉、寻求第三方机构介入以达成调解、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等。对于因食品安全问题而产生的赔偿责任,法律规定了价款十倍以及损失三倍的标准,若实际损失低于一千元人民币,则按照一千元计算。当商品中含有对人体有害的物质,或者是未经相关部门检验的肉类产品时,消费者有权提出索赔要求。然而,对于标签上存在轻微瑕疵的情况,并不适用于上述高额赔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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