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公司借口如实告知拒赔能否主张利息
若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未能尽到如实告知之义务,保险公司有权依法解除该份保险合同。而在此之前所产生的任何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均将对此不再承担保险责任。倘若投保人故意隐瞒、疏忽真相或以欺骗方式履行告知义务,那么保险人将有权在解除保险合同时,对於合同生效期间内所发生的任何保险事故,都不予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也不会退还已缴纳的保险费用。
《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二、保险公司代为追偿能追回来吗
保险公司实施代为求偿策略能否顺利达成并非必然之事。代为求偿乃是指当第三方应当承担补偿义务时,保险公司先期提供相应的补偿金额,同时依法享有受害者提出赔偿请求之权利,继而向责任方进行追偿的过程。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之权益源于法律法规之明确规定,若追偿所得款项超出补偿额度,则超出部分将归属被保险人所有。然则,法律规范仅仅规定承担支付保险理赔金的主体具有代位求偿的权利,却并未强制规定责任方必须支付相关赔偿款项。因此,尽管保险公司所付之赔偿款可能无法全额收回,但这并不标志着代位求偿必定无法成功实现。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假如在与保险公司达成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没有能够充分履行其遵守真实披露条款的义务,依照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保留有权利适时终止此项保险合同。对于在此前已经发生的所有保险事件,保险公司将依法拒绝予以保险责任的承担。如果投保人有意隐藏、忽略或者通过欺诈手段来履行告知义务,那么保险人将有权在解除保险合同时,对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所有保险事件,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支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也不会返还已经缴纳的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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