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肇事者不理保险公司理赔吗
在肇事车辆已经购买有效保险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将该车的所有人、驾驶员以及负责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作为诉讼主体加以追究;
其次,应当首先依据保险合同关系,让相关的保险公司在其所承保的责任限额范围之内对损失予以充分赔偿,如若赔偿不足,则剩余部分应由实际肇事方自行承担。所谓“代位求偿”,即当您的车辆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后,经交通警察判定对方负全部责任,然而由于对方仅购买了强制性第三者责任险,且自身经济状况不佳,无力支付相应赔偿金时,您有权向自己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先行垫付维修费用,随后再由保险公司向对方追索赔偿款项。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二、肇事者不垫付钱怎么办
在涉及交通事故的纠纷中,如责任方未能尽其所能进行垫付赔偿,您可以考虑采取以下几种途径来解决问题:
首先,您可以尝试先行进行自行垫付款项,之后再与责任方展开详细磋商并约定具体的赔偿事宜;
其次,如果受害方决定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权益,那么他们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交由法院加以审查并做出公正的裁决结果。在这种情形下,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及受害方提交的申请,对责任方实施强制执行,最终实现用其资产进行拍卖或者其他可行的赔付途径;
另外,您还可以尝试寻求保险公司的协助,以获取垫付资金的可能性。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面临肇事车辆持有有效保险的情况下,建议将包括车主、驾驶人员以及对应的保险公司列为诉讼案件中的关键当事人。首先要做的就是要让保险公司在其所投保的险种及赔付额度之内,对遭受损失的一方进行相应的赔偿。在保险公司最终的赔偿金额未能达到损失金额的情况下,差额部份则应该由肇事方自行承担解决。如果肇事车辆只投购了强制性的第三者责任险而并无足够的经济能力来支付赔偿,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您完全可以向自身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代位求偿的请求,具体程序是要求保险公司先行垫支维修费用,然后再由保险公司凭借合法权益向肇事方采取追索措施以弥补自身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