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公司亏损能拒赔么
我们不能否定其赔偿义务,然而,若出现以下几种状况,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首先,若保险事故超出了保障范围之外;
其次,根据保险合同,在生效后特定时期内,即便是被保险人遭受了风险损失,保险公司亦可无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还有保险免除责任事项;
最后,若未按时缴纳保险费用;以及,若投保人有自杀行为或者故意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四十五条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二、保险公司代为追偿能追回来吗
保险公司实施代为求偿策略能否顺利达成并非必然之事。代为求偿乃是指当第三方应当承担补偿义务时,保险公司先期提供相应的补偿金额,同时依法享有受害者提出赔偿请求之权利,继而向责任方进行追偿的过程。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之权益源于法律法规之明确规定,若追偿所得款项超出补偿额度,则超出部分将归属被保险人所有。然则,法律规范仅仅规定承担支付保险理赔金的主体具有代位求偿的权利,却并未强制规定责任方必须支付相关赔偿款项。因此,尽管保险公司所付之赔偿款可能无法全额收回,但这并不标志着代位求偿必定无法成功实现。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虽然保险公司对其所承保之业务负有赔偿责任,但是在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签订的保单之中,仍然可以设定一些特殊情况来否定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具体来说,首先,如果被投保的事件并不属于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障范围之内,那么保险公司便具有法定权利拒绝进行任何形式的理赔工作。其次,当保险合同正式生效之后,如果在特定的期限内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保险公司也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免除自身的赔偿责任。再者,在保险合同中所明确约定的免责事项,同样是保险公司拒绝履行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最后,如果投保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或者故意从事自杀、违法犯罪等行为,那么保险公司也会依法行使拒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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