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醉驾致死保险赔不赔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醉酒驾车人身意外导致的死亡事件中,保险公司一般情况下并不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在相关商业保险中有明确的条款规定。当然,若在这类事故中,保险公司已经在法定的交强险最高赔偿额度之内为伤者支付了必要的抢救费用,那么他们在事后仍享有向当事人索回此笔款项的权利。所谓的“醉驾”,是指饮酒后所导致的全面或者部分丧失自主意识的情况下,仍然驾驶机动车辆的违法行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醉驾肇事而无能力赔偿的行为,法律规定将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若是因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从而导致了严重的后果,如使人重伤甚至造成死亡,又或是使得公共和私人财产遭受了重大损失等,这种情况将被判处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是在醉酒状态下进行肇事行为,那么就会构成犯罪,需要按照交通肇事罪来进行定罪量刑。
至于赔偿能力的问题,虽然无法以此作为减免刑罚的依据,但这并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及判决结果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因醉酒驾驶导致的人员伤亡,保险机构通常并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除非在商业保险合同中对此有明确约定。然而,如果保险公司已经为伤者支付了必要的医疗救治费用,那么他们将享有向肇事方进行追偿的权利。所谓“醉驾”,是指驾驶员在饮酒之后,其自主意识受到酒精影响而无法正常控制车辆行驶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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