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公司协商拒赔不通知吗
对于此类事项,通常都会提前通知您的,如果未能及时通知,那么保险公司将不得不承担相应的赔偿或支付保险金额的法律责任。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人有权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相关情况进行询问;作为投保人,您必须详细、真实地回答这些问题。
若投保人故意隐瞒或者因为重大过失而未能履行上述如实告知的义务,这可能对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保险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解除该保险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保险人自得知有解除合同的理由之日起,如果超过30天仍未行使此权利,则该权利将会自动失效。
此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超过两年的时间内,保险人无权解除合同;即便在此期间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也必须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理赔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或者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保险公司代为追偿能追回来吗
保险公司实施代为求偿策略能否顺利达成并非必然之事。代为求偿乃是指当第三方应当承担补偿义务时,保险公司先期提供相应的补偿金额,同时依法享有受害者提出赔偿请求之权利,继而向责任方进行追偿的过程。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之权益源于法律法规之明确规定,若追偿所得款项超出补偿额度,则超出部分将归属被保险人所有。然则,法律规范仅仅规定承担支付保险理赔金的主体具有代位求偿的权利,却并未强制规定责任方必须支付相关赔偿款项。因此,尽管保险公司所付之赔偿款可能无法全额收回,但这并不标志着代位求偿必定无法成功实现。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涉及到任何保险事务时,通常都需要预先发出相应的通知指令。如若未履行该项通知职责,保险公司将会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签署保险合同的过程中,保险方有义务进行详细的问询环节,而投保方理应向其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回复。针对有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存在重大疏忽的行为,这些因素都有可能对保险合同的承保以及费率产生影响。倘若保险人自主认为此类情况严重到足以推翻保险合同,他们有权选择撤销该份合同,然而,如果在此之后的30天内并未采取任何行动,那么这份合同将自动失效。当保险合同生效满两年以后,保险人将失去解除合同的权利,并且必须承担起赔偿或者给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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