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占车位属于侵占罪吗

最新修订 | 2024-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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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若车位为他人所有,擅自占用属侵权行为,违反侵占罪规定。若车位已购得所有权或使用权,他人未经许可停放属侵权,可依法处理。非私人车位则为公共区域,无侵权问题。因此,霸占私人车位侵犯财产权,不可取。购买后车位成私人财产,擅自停放侵犯他人权益。
霸占车位属于侵占罪吗

一、霸占车位属于侵占罪

若车位归属于其他人所有,那么擅自占据此车位便构成了侵权行为,同时也符合侵占罪的判定标准。

然而,如若车位已经由个人购买并获得所有权或者不过购买了使用权,他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仍然将车辆停放在此地,显然这是一种侵权行为,可以通过适用民法来进行处理和解决。反之,倘若并非由某一特定个体购买且享有产权或者使用权的车位,那么它便属于公共停车区域,在此情况下,并不存在任何侵权问题。因此,强行霸占他人私人车位的做法无疑是不可取的。通常来说,一旦某个车位被某一个人购买,那么这个车位便已经转变为其个人财产。在未得到车位所有人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将车辆停放在他人的私人车位上,无疑侵犯了他人的私有财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二、霸占车位被告侵占罪量刑标准有几种

侵犯他人所拥有的停车空间,倘若涉及金额在2万元人民币以上但不足20万元者,则可能会触犯侵占罪名。对于此类案件,会依据犯罪行为人实际侵占的财产价值来作出判决。具体情况如下:

(1)如果行为人侵占的数额较大且坚决拒绝归还,那么将会面临两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等刑事惩罚;

(2)若是行为人实施了大规模的侵占行为,且侵占数额巨大,那么其将面临两年至五年的有期徒刑,同时还要缴纳相应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若车位归属于他人所有,任何未经过允许的擅自占有都是构成违法侵权行为的,严重违背了刑法中关于侵占罪的相关法律法规。若您已经成功购得该车位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那么在未经您许可的情况下,其他人员将车辆停放在此便构成了侵权行为,您有权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处理。然而,如果是非私人所有的车位,那么它就属于公共区域范畴,不存在侵权问题。因此,强行占据私人车位不仅是对他人财产权利的侵犯,而且也是极其不当和不可取的行为。当您成功购买车位之后,它便成为您个人的财产,而任何未经您许可的擅自停车行为都将侵犯到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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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依法设立的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如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他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以外的群众团体、管理公益事业的单位、群众自治性组织,如学校、医院、社团、居(村)委会等。
“本单位财物”不仅指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而且还指本单位“持有”的财物。包括:⑴、已经在本单位的占有、管理之下并为本单位所有的财物。⑵、本单位虽尚未占有、支配但属于本单位所有的债权。⑶、本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契约约定临时管理、使用或运输的他人财物,如邮局的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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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主管权”,是指对本单位财物的调拨、安排、使用等具有决定性的支配权,一般都是在单位中担任高层管理职务,如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等。“管理权”,是指直接保管、使用、处理本单位的财物拥有的一定的支配权的人员,如仓库保管员、会计、出纳等。“经手权”,是指本身并不负责对本公司财物的管理,但因为工作需要,对本单位财物有领取、使用或报销等职权,如企业中的业务员、采购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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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为人实施了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
“侵占”应作广义的解释,不以合法持有为前提(区别于《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罪”),即不仅包括业务上先合法持有、后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也包括侵吞、窃取、骗取等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1)、侵吞行为
“侵吞”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管理、经手、使用的本单位财物直接据为已有。
(2)、窃取型非法占有
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一般来说,以行为人合法管理本单位财物为前提,监守自盗是最典型的一种。如公司的库房保管员将库房内的产品偷盗外卖,银行运钞车押运员在押运中偷窃押运的人民币。
(3)、骗取型非法占有
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例如购销人员伪造涂改单据冒领财物,出差人员虚报差旅费等。
(4)、其他类型的非法占有。一般认为企业领导如巧立名目,私分公司、企业财物等行为,可以构成职务侵占(具体问题还要具体分析,究竟是构成职务侵占,还是私分国有资产罪等)
3、行为人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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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规定:职务侵占数额1.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职务侵占数额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三)、主体要件
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主管、经手、管理本单位财物的人。如董事长、总经理、厂长、会计、出纳、业务员、采购员等等。
注意: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上述行为的,构成罪。
(四)、主观要件
在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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