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公司和修配厂纠纷如何解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之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得知保险事故发生之际,有义务立即通知保险机构。如有蓄意为之或者因重大过失未能及时通报,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真实性质、根本原因及其所造成的损失程度等关键信息难以准确确定,那么对于这些无法确定的部分,保险人将不负有赔偿或者支付保险金的法律责任,除非保险人已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及时获悉或者理应及时了解到保险事故的发生情况。
同时,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之规定,若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存在争议,双方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二、保险公司代为追偿能追回来吗
保险公司实施代为求偿策略能否顺利达成并非必然之事。代为求偿乃是指当第三方应当承担补偿义务时,保险公司先期提供相应的补偿金额,同时依法享有受害者提出赔偿请求之权利,继而向责任方进行追偿的过程。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之权益源于法律法规之明确规定,若追偿所得款项超出补偿额度,则超出部分将归属被保险人所有。然则,法律规范仅仅规定承担支付保险理赔金的主体具有代位求偿的权利,却并未强制规定责任方必须支付相关赔偿款项。因此,尽管保险公司所付之赔偿款可能无法全额收回,但这并不标志着代位求偿必定无法成功实现。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均有义务向保险公司通报保险事故的发生情况。若由于故意或者严重疏忽而未能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从而导致关键信息无法准确获取,那么保险公司将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具体规定,在出现赔偿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仲裁途径或者司法诉讼方式来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