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己全责意外保险赔不
在涉及交通肇事案件中,若被告方经确定应负主要责任,但并非故意引发事故,则其购买的意外险将会进行赔偿。意外保险乃以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因其遭受意外伤害而引发死亡、残疾、医疗费用支出等严重后果时,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即可依据相关规定获得相应的保险金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二、自己全责自己车修不修
根据您的车辆所投保之全险内容,如发生事故造成第三方损害时,相关赔付应由保险公司负责处理与赔偿。若在此情况下对方受损伤程度处于您投保额度之内者,您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假如其损失金额超过了您所投保的最高限度,那么此超出部分将需由您负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确定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于交通肇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悬而未决问题,倘若被控方并无主观上的过失行为且被判定为主责方的话,那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该名被告人仍然有权获得其个人财产投保的意外险所提供的适当赔偿。意外险旨在充分保障投保人及其家人的生命安全,当被保人因其自身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引发了诸如死亡、伤残、医疗费用消耗或者是丧失了正常劳动力等后果时,他们有权利向承保公司申请获取相应的理赔款,以弥补经济损失和其他相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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