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之权利随时依法可行使,然而却存在着诉讼时效方面的严格约束。就人寿保险案件而言,必须于五年内采取相应法律行动;对于其它类型的保险合同纠纷,当事人须在两年内通过法院申请支付保险金。
依据我国《保险法》中的相关条款(即第二十六条),对于人寿保险之外的其他各类保险,任何一方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均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或支付保险金的要求,但其诉讼时效仅为两年,且该期限从他们知晓或应当知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开始计算。而对于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来说,他们向保险公司申请支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则长达五年,同样是从他们知晓或应当知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开始计算。
《保险法》第二十六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二、保险公司代为追偿能追回来吗
保险公司实施代为求偿策略能否顺利达成并非必然之事。代为求偿乃是指当第三方应当承担补偿义务时,保险公司先期提供相应的补偿金额,同时依法享有受害者提出赔偿请求之权利,继而向责任方进行追偿的过程。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之权益源于法律法规之明确规定,若追偿所得款项超出补偿额度,则超出部分将归属被保险人所有。然则,法律规范仅仅规定承担支付保险理赔金的主体具有代位求偿的权利,却并未强制规定责任方必须支付相关赔偿款项。因此,尽管保险公司所付之赔偿款可能无法全额收回,但这并不标志着代位求偿必定无法成功实现。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诉讼的权利并无可厚非地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和支持,然而此类权利仍然受到诉讼时效的制约。在人身保险争议事件中,法律要求保险受益人和合同对方需在五年之内启动相关行动以解决问题;而针对其它类型的保险合同纠纷,建议当事人应在收到判决之前的两年内向法院提出保险金支付的申请。以上述的时效规定作为指引,旨在保证各类案件得到及时合理的处理,从而维护各个合同方的利益均衡。因此,作为当事人,应当对诉讼时效的要求给予足够的重视,避免因为时间紧迫而错失合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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