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贩毒期间知情不报什么罪
就相关法律规定而言,若在贩卖毒品案件中,知情人员未向有关部门报告其所获悉的信息,且该知情人员与犯有贩毒罪行之人具有同谋的故意,则此种知情不报的行为可能被判定为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然而,即便缺乏明确的共谋关系,如果知情人员明知他人正在实施贩毒活动,却仍然故意提供协助或掩盖事实真相,同样可能构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在以上两种情形下,涉案人员都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或者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
二、贩毒期间能取保候审吗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对于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期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者而言,若其接受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造成任何危险性,则可以依法适用取保候审措施。然而,就贩毒案件这一特殊类型来说,由于其所涉及的社会危害性极大,实践操作中往往难以实现取保候审。因此,能否成功申请到取保候审,还需根据具体案件情节以及涉案人员的个体状况进行综合评估与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涉及到毒品走私的案件中,如果知情者未能向相关部门及时披露其所掌握的相关情报,并且在主观上与犯罪行为人存在共谋关系的话,那么可能会被认定为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行为,从而面临相应的刑事处罚。然而,即使没有直接参与共谋,但如果知情者故意提供协助或者掩饰贩毒活动的真实情况,也同样可能构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