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之中,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其审判过程中所经历的取保候审期限并不包含在内。这里所指的“取保候审”是一项司法机关针对特定罪犯实施的强制性措施,允许这些罪犯在审判正式开始之前能够暂时恢复自由之身,但同时也需要他们向司法机关提交相应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人作为保证。
然而,这一阶段的时间并不会被计入到最终的刑期之内,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刑期的起算日期应当是从罪犯实际开始服刑的那一天开始计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判刑时间是按照天数计算的吗
判刑之期限乃依据特定的犯罪情节,参照相关的刑法规定加以量刑,其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起算。若在判决之前已被先行羁押者,则每一天的羁押将折抵为一日的刑期。通常情况下,刑期的起算是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实施羁押的那一天为准。在判定刑期之前的拘留时期内的时间,亦应予以折抵刑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在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制度之下,被判处取保候审的罪犯,其候审期间并不应计入所应执行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之刑期中。这是因为取保候审是国家司法机构对于特定犯罪分子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旨在使他们在审判之前能够暂时恢复人身自由,但同时也需要他们提供相应的保证金或者由他人作为保证人来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罪犯的刑期应当从实际开始服刑之日起计算,而取保候审的时间则不应被纳入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