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录了口供才能取保候审吗
讯问笔录并非获取保释资格所必经环节。保释制度乃刑事司法程序中所采用之一项限制人身自由之手段,其允许被指控罪犯在缴纳一定保证金或者提供特定担保人之后,得以在不影响相关侦查、检控及审判工作进行的前提下,暂时解除监禁状态。是否准予保释,主要依据于被告人的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案件的具体性质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而讯问笔录则属于调查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然而并不是取得保释资格的必备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录了口供是不是很严重
关于刑事罪行范畴,一般的法律实践中,录制口供通常比编制笔录更为严肃和严峻。录口供是指刑事被告人为回应其被指控犯罪行为而进行的口头陈述;而编制笔录则是指将犯罪嫌疑人、证人、司法机构、目击者等人的详细个人信息以及他们阐述的犯罪事实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虽然编制笔录并不直接涉及到自身的违法犯罪行为,但是如果提供了虚假的笔录或者口供,那么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据以定室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讯问笔录并非申请保释必须经过的程序阶段。保释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司法手段,允许被告人在支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之后暂时离开羁押场所,而这并不妨碍对其进行进一步的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等法律程序。然而,是否具备保释资格则需要根据被告人所涉及的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案件本身的性质来综合判断。因此,讯问笔录虽然是刑事诉讼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但并不是申请保释所必需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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