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当何罪
在我国,危害行车安全的行为通常会被认定为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的违规行为,甚至有可能被定性为犯罪行为,即危险驾驶罪。这种犯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饮酒后驾车、进行赛车比赛、严重超速行驶等等,这些行为都对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极大的威胁。若是造成了重大的交通事故,那么还可能会触及到交通肇事罪的法律红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的特征有哪些
依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的相关法律法规,危险驾驶罪主要涵盖以下几种行为表现方式:
首先是追逐竞驶,一经查证属实且情节显得异常恶劣的;
其次就是处于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再者便是当其在参与营运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过程中,严重超出额定座位及乘客人数范围,或者极大程度上超过了规定的最高速限而行进的行为;
最后则是违反相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具有高度危害性的危险化学品,对于公共安全构成了实质性威胁的情况。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中国大陆地区,凡是危及行车安全的举动,一般均会视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设定之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者甚至可能会被评价为刑事犯罪性质,也就是常说的“危险驾驶罪”。此类犯罪行为囊括但不仅限于酒后驾车、进行非法赛车竞技、严重超速行驶等多种情况,它们都对广大民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了极其严重的威胁。若导致重大交通事故发生,更有可能触犯交通肇事罪的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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