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执行董事涉嫌犯下职务侵占罪,则相关的立案标准通常需涵盖其对公司或企业财产实施侵占行为后所获取的巨大利益。数额的确切范围则需依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济发展状况而随时调整并予以确定,通常情况下此数字为五万元人民币以上。除此之外,若行为人在职务范围内利用其地位和优势,非法地占有他人财产,并且该行为表现出了侵吞、盗窃、诈骗等多种手段,那么此类案件亦将被纳入考虑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执行董事和总经理的法律责任
总经理肩负以下法律职责与义务:
1.首先,负责领导和管理企业的日常运营工作,并依照董事会的决策进行执行;
2.其次,制定并执行公司年度的生产经营规划以及投资策略;
3.再次,拟定公司内部的关键部门和职能机构设置;
4.接着,制定并完善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五,制定适应公司发展的具体细则规定;
5.其后,提出任命或解除公司高级副经理及财务主管的建议;
6.最后,有权决定任命或解除非由董事会批准授权的各级管理职位。此外,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总经理还具有其他法定权限。
《公司法》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倘若执行董事牵涉到职务侵占这一刑事犯罪行为,那么关乎其构罪所需的立案标准通常必须囊括其对所在公司或商业组织的财产进行不当侵占之后所获得的丰厚经济利益。具体数额的严谨范围需要根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经济发展状况进行适时调整与确定,一般而言,这个数值设定在五万元人民币以上。此外,如果行为人在其职务职责范围之内,滥用其地位和优势,非法地占据他人财产,且这种行为呈现出侵吞、盗窃、诈骗等多种手段,那么这类案件也会被纳入我们的考量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