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裁决提出异议的法定时限,应当自了解到具体的行政行为之日起60天之内;不过,若需提起行政诉讼的话,时限应自知晓或者被视为应该知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算起,总计为半年以内。倘若市民、公司机构或者其他团体对于行政复议的结果仍然表示不满,那么他们有权利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后的15天内,向相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是否停止执行
在行政拘留的复议程序进行过程中,通常情况下不会出现执行行为被暂停或终止的现象。根据我国现行的《行政处罚法》中的第四十五条明文规定,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不服一项具体的行政处罚决定而寻求行政复议或启动行政诉讼程序时,在这整个过程中,有关部门所实施的行政处罚将不会受到任何影响,除非在特定情况下法律另有限制性规定。同时,我国的《行政复议法》针对这种需要采取停止执行措施的情形,进行了明确且详细的特殊规定。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如欲对行政裁决之效力表示质疑,则须于得知该等决定之日起计算60个自然日内提出异议。而关于行政诉讼程序,其时效期限从了解或应当已知晓行政行为之时开始算起,仅限于半年时间之内。若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引发争议在身,旨在保障市民、公司以及团体等权益的广大民众,有机会在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后的15个自然日以内,向拥有司法审判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在此特别提醒各位,务必要在法律所规定的有效期限内,积极行使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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