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子病历封存应该如何操作
关于如何进行电子病历的封存工作,具体做法如下:
首先应在医疗机构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以及患者及其委托代理人同时出席的场合之下,由三方共同对电子病历的内容进行确认,随后实施复制操作并对拷贝件进行封存保存。在封存环节中,电子病历的拷贝形式可以选择以电子文档的形式进行;当然,如果有需要,也可以将电子病历打印成纸质版本,然后对打印出来的纸质文件进行复印,并在复印件上加盖病案管理部门的印章之后再行封存。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第二十三条
依法需要封存电子病历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对电子病历共同进行确认,并进行复制后封存。封存的电子病历复制件可以是电子版;也可以对打印的纸质版进行复印,并加盖病案管理章后进行封存。
第二十五条
封存后电子病历的原件可以继续使用。电子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时,可以对已完成的电子病历先行封存,当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封存。
二、电子病历保存期限是多久
在门诊方面,电子病历的存储期限应不少于15年,并且需从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开始计算。
至于住院电子病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其保存时间应当自患者最后一次离院之日起至少为30年。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
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公开。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关于电子病历的封存事宜,必须经由医疗机构、患者本人以及他们各自的代表共同核实内容,完成确认后进行复制与封存。在这个过程中,既可以选择以电子文档的形式进行存储,也可将其打印为纸质版本并复印保存,最后在病案管理部门盖上印章以示封存。所有这些措施都是为了保证病历资料的完整性与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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