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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管辖要求有哪些具体内容
管辖权异议,乃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若有当事人怀疑受诉法院或负责将该案件移送至受诉法院进行审理的其他法院对此案缺乏实质性的管辖权,便可基于此理由向上述两级法院提交对该管辖权不满的意见或者申辩。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法院管辖权不立案怎么办
若法院无法予以立案,将会做出不立案的决定并出具相应的书面裁定。针对此类裁定,当事人有权向上诉机构提出上诉。所谓的“受理”,则是指法院经过对当事人提交的起诉材料进行细致的审核,确认其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起诉要件之后,决定正式立案展开审判工作,进而启动相关的民事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有当事人对其所提起诉讼的法院或者将案件进行移送处理的法院是否具有对该案件的实质性管辖权产生疑虑,那么他便可以行使其权利,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这种异议实际上就是当事人对受理案件的法院审理权限提出了一种挑战,赋予了他们在具备充分理据的情况下,向上述两个法院表达异议意见或者辩护话语的机会,以此来保证整个诉讼程序的公正性以及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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