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法院逮捕令的期限是多久
1、在处理一些案情错综复杂且已过了办案期限仍无法结案的情况下,此类案件可经过上级检察机关的批准后,最多延长期限为1个月,但延期时间总计不得超过2个月;
2、若遇有以下案件情形,也可以进行相应的延期审理:
(1)位于交通极为不便的偏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团伙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行为涉及范围广泛,取证工作面临巨大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5)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大复杂案件,这类案件的延期审理期限最长可达2个月。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二、法院逮捕后就开始算羁押时间吗
刑事案件中的羁押期并不能简单地从实施逮捕的那一刻开始计算。在未经历过刑事拘留程序而予以直接逮捕的情况下,羁押的时长应自逮捕命令执行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然而,如果涉案人员是先被依法采取了拘留措施,那么对于侦查阶段的羁押期限而言,其起始日期则应当是从刑事拘留的那天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
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
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对于案件错综复杂,且处于办案超期仍无法完成审判的情况,根据上级检察机关的审批,这类案件可以适宜地延长审理时期。理论上而言,最长可以延期一个自然月,然而,整体的延期时间总计不能超过两个月,这样才能保证案件能够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得到妥善的处理,同时也能保障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高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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