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公司会赔偿我方损失不
关于交通事故之责任归属与赔偿问题,对于属于当事人自身错误或者过失导致的事故,尽管投保了相关险种,但是保险公司仍然有权力决定是否对此类事故提供赔偿服务;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投保人仍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前提是所涉及的赔偿数额并不超出保险条款规定的免赔额度。具体内容如下:
1.如果车辆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明确,其赔偿限额将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a)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最高为110,000元人民币;
(b)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最高为10,000元人民币;
(c)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最高为2,000元人民币。
2.若车辆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并未承担任何责任,则其赔偿限额将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a)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最高为11,000元人民币;
(b)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最高为1,000元人民币;
(c)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最高为100元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二、保险公司代为追偿能追回来吗
保险公司实施代为求偿策略能否顺利达成并非必然之事。代为求偿乃是指当第三方应当承担补偿义务时,保险公司先期提供相应的补偿金额,同时依法享有受害者提出赔偿请求之权利,继而向责任方进行追偿的过程。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之权益源于法律法规之明确规定,若追偿所得款项超出补偿额度,则超出部分将归属被保险人所有。然则,法律规范仅仅规定承担支付保险理赔金的主体具有代位求偿的权利,却并未强制规定责任方必须支付相关赔偿款项。因此,尽管保险公司所付之赔偿款可能无法全额收回,但这并不标志着代位求偿必定无法成功实现。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公司是否为贵方进行经济补偿,这完全取决于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归属问题。倘若交通事故是由于当事人自身的过失而引发的,即便已经成功投保了相应的保险类别,然而,保险公司还是有权利自行判断是否给予赔偿。尽管如此,投保人依旧需要承担起部分的赔偿义务,但是其赔偿金额的上限将不会超出保险条款所设定的免赔额度。至于具体的赔偿幅度,当然也要依据事故责任的繁杂程度而定,包括可能涉及到三个方面也就是人身伤亡或残疾、医疗费用以及财产损失等多方面内容的赔偿。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