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拖欠金额达到一百万元或以上的信用卡债务,且此行为被视为持卡人故意以非法侵占为目的,超过了银行设定的贷款额度,或者超出了事先约定的还款期限,且在接到发卡银行两次正式催收通知之后,仍然超过三个月未予偿还者,将被认定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四条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二、信用卡刷给别人当借款合法吗
若持卡人使用其信用卡进行非法套现并将款项借贷予友人之举被法庭所认可,但请注意,该种套现行为实属违法行径。倘若情节严重达到了犯罪的标准,那么该行为责任人还需进一步承担起相应的刑事责任。
同时作为借款方,接受借款者必须承担对此次借款进行清偿的法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倘若信用卡借款累计已经超越了百万人民币以上,并且经过法院判决,确认持卡人属蓄意、非法占据贷款,已远超于银行所规定的最高可借款额度或者事先约定的还款期限,甚至在接到银行两次正式催缴通知之后,仍然连续三个月未能履行还款义务,那么这种行为将会被视为严重违反信用卡管理条例,并构成信用卡欺诈罪名。设立这项法律条文的初衷在于严厉打击那些恶意拖欠债务的行为,以保护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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