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误认无证驾驶可构成危险驾驶罪并非准确无误之事。
2.事实上,无证驾驶并不足以构成危险驾驶罪。具体而言,在公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如刻意进行持续地赛跑竞赛且情节恶劣程度严重,或是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辆等情况,方能被视为危险驾驶行为。
3.只有当涉及到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活动时,若严重超出额定乘员载客数量或严重违反规定时速行驶,方可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行。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无证醉驾的处罚标准
依据相关律法条文规定,凡持有有效驾照的机动车驾驶员如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中涉及道路通行的规定,将面临包括警告或二十元至二百元以内的罚款等处罚措施。
此外,若醉酒驾车者将被交管部门强制约束直至清醒,同时机动车驾驶证也会被吊销,并且涉嫌犯罪的行为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在未来五年之内都将无法再获得新的机动车驾驶证资格。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一条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在交通领域,无证驾驶确实具有一定程度的危险性,然而,将该行为划归为犯罪行径——危险驾驶罪——未免过于武断和不准确。事实上,无证驾驶属于违法行为,至于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与评估,例如驾驶员的驾驶行为是否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实质性的威胁等等。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将这两种行为混淆视听,而应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去看待它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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