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赔偿保险赔不赔
以下五种情形下,保险公司有权利拒绝提供理赔服务:
1、保险事故并不处于保障条款覆盖的范围之内;
2、属于等待期免责的范畴,即在保险合同所规定生效期内,被保险人遭遇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然有权不予赔偿;
3、在保险条款中明确指出的除外责任事项;
4、投保人未能按照与保险公司约定的时间节点按时支付保险费用;
5.涉及投保人自主实施的自杀行为或者故意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二、民事赔偿协议用通过法院公证吗
民事协议的公证与否纯属自主决定,供参考而非强制性要求。即便未经公证,其法律效应仍应得到尊重与认可。对于当事人所达成的各项民事协议,我们只需确保签署者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协议条款符合法律规定,协议内容是建立在双方真实意愿之上,并经由双方人员本人亲手签字认可,或者通过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进行签字确认,那么此等协议都将具备充分法律效力,而无论这些协议是否已获公证机构进行公证,这都将不会直接左右协议本身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保险公司有权利拒绝提供理赔服务,具体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第一,若发生的事故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障范围之外;第二,确定保险责任之前的时间段,即所谓的等待期;第三,特指被保险人应自行承担风险责任的内容(即除外条款);第四,没有按照约定时间缴纳保费;最后,如果是由于被保险人自行决定或者有意识地实施了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只要违背上述任何一项规定,保险公司便可以自行作出是否进行理赔的决断并且享有相应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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