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感纷争在多数情况下并不足以构成寻衅滋事罪行。寻衅滋事罪主要关乎对公共秩序的侵犯与破坏,如无端攻击他人、追逐驱赶他人、任意拦截他人、恶意侮辱谩骂他人、恐吓威胁他人等恶劣行径,只有当这些行为达到一定程度时,方能构成犯罪。而情感纷争则属于个人私生活范畴,除非其涉及到上述对公共秩序的严重干扰,否则一般难以被判定为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感情纠纷一般立案标准
感情纠葛通常并未达到刑事案件的程度,依据公安机关的工作职责和程序,普遍情况下此类事件均无法立案。
然而,若在感情纷争过程中出现,犯罪嫌疑人为达成其违法目的而实施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时,公安机关则应根据法律法规启动立案调查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立案的条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在法律体系中,情感纠纷通常并不被视为寻衅滋事罪的范畴之内。寻衅滋事罪主要是指那些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明显破坏的行为,例如实施暴力袭击、追逐他人、拦截车辆、进行侮辱或恐吓等恶劣行径。然而,情感纠纷则属于个人事务的范畴,除非其严重影响到公共秩序,否则并不能被认定为此类犯罪。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情感纠纷往往难以被归入寻衅滋事罪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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