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刑事法律体系中,抢劫罪这一概念并非仅仅局限于使用暴力进行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典中的定义,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所主张之物或权益为动机,不论何种方式对财产的所有者、保管者实施暴力、威胁或其他强制性手段,从而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此所述的“其他方法”,实际上涵盖了诸如欺骗、恐吓等多种手段,只要能够使被害人感到恐惧或者无法抵抗,便可视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抢劫罪前科能否取保候审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抢劫犯行径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构成重度暴力犯罪,因此不符合取保候审之申请条件。
然而,如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以及可能适用于单独或者附加刑罚者,检察机关可以考虑为其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关于可能面临超过有期徒刑之刑法惩罚者,若确认谨遵取保候审规则并未引发实质性社会危害可能性,则仍有资格向司法机构提出申请。
此外,对于诉讼程序已经届满但案件仍然悬而未决的情况,当事人亦可请求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在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中,对于抢劫罪的认定,其犯罪表现形式并非局限于典型的暴力侵犯,同时还应包含各种形式的威胁以及其他强制性措施,这些行为都是为了达到非法获取他人财产的最终目的。也就是说,抢劫罪这一实体性行为的完成所依赖的范畴并不仅仅是殴打行为,更是包括了所有能够驱使受害者陷入被动、无助状态的手段和方式,如欺诈、恐吓等等。因此,我们对抢劫罪构成要件的理解不仅仅局限于暴力行为,也应该涵盖到其他一切强制性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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