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罪在司法领域的确体现出明确的地域性的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明文规定,所有的刑事案件均应由犯罪行为实施地或犯罪结果发生地的当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但若被告人身处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将更有利于案件审理的情况下,被告人身处的人民法院亦可享有管辖权。在此所指的"犯罪地",通常涵盖了犯罪行为实施地以及犯罪结果发生地这两个重要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诽谤罪有没有行政处罚
关于诽谤行为的行政处罚的明确立案范围可以被归纳为两点:即,采取公开的方式出言侮辱他人,或者捏造并散布情节严重的虚构事实来进行恶意中伤;以及,通过编造虚假事实来陷害他人,意图对他人施加刑事责任追究或是接受治安管理处罚等。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在涉及到诽谤罪案件的地域管辖问题时,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将遵循以下原则进行管辖:首先,根据犯罪行为实施地点或者犯罪结果发生地进行管辖;如果被告人的居住地对审判更为方便,那么当地法院也享有相关的司法管辖权限。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称的“犯罪地”不仅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点,还包含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地点。而在实践中,对具体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应取决于案件本身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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