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乃指行为人未经合法授权擅自将原本为他人所托管的财务,或者是他人遗失之物、掩埋之物非法据为己有,且涉案金额达到法定标准,在被要求归还或交付时仍拒绝履行相关义务的犯罪行为。与此同时,善意取得制度,亦称为即时取得,系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让与人,在将其财产转让给善意第三方之后,若第三方在此次交易中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则依据法律规定,可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二、侵占罪与不当得利的区别
不当得利罪和侵占罪在定义以及具体内容上存在明显的差异性,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不当得利罪所关注的中心点在于无合法依据或者在特定情况下丧失了法律依据,却仍因他人遭遇损失从而获得了相应的利益,当事人必须承担将该利益归返的法定责任;
其次,侵占罪则指向以非法占有作为最终目的,通过秘密的手段来获取他人遗失物品或者隐匿物品的犯罪活动;
再者,从性质上来看,不当得利属于典型的民事责任范畴;
然而,侵占罪则属于必须面临的刑事处罚范围之内;
值得注意的是,不当得利之所以产生,并非源于受益方对受害方实施任何形式的违法行为,而是来自于受害方或者第三方因过失、误解甚至错误而导致的。基于此,获得不当利益的人相对于受害人大有债务的负疚感,因此他应该理解自己具有还款的义务,受害人因而成为债权人的身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侵占罪,是指行为人为谋取私利,在未得到物主授权的情况下,私自占有其财物,并在事发后拒绝返还的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善意取得制度则是指在无权处分人将财产擅自转让给善意第三方,并且第三方在支付了合理对价之后,依据法律规定,合法地获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这两种法律制度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以及第三方对于相关事实的了解程度和支付的对价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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