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保险一句不够就拒赔能否主张利息
依据我国现行《保险法》以及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保险公司若未能及时履行理赔责任,这种行为无疑属于明显的违反合约义务的行为。据此,作为其所投保的被保险人,您有权利依照法律规定,要求该保险公司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此外还可要求其支付拖欠的款项所产生的利息及其违约金。当然,这也符合我们常见到的合同法中所倡导的诚信合作原则与承诺履行原则,保险公司理当按照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如期支付应有的赔偿款。然而,倘若保险公司未能按时履行赔偿义务,那么他们就已经构成了违约行为。在这样的情况下,作为被保险人的您,自然有权利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违约金、利息以及相应的赔偿金额。
《保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保险人未在约定期限内给付保险金的,应当支付滞纳金。”
二、买保险受益人未成年需要出生证明么
在实际操作中,确立保险受益人所需的具体信息主要包含受益人的姓名与身份证号码,当涉及受益人为未成年人时,则需补充相应的出生证明复印件及户口本所记载的其身份号码等详细资料。依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所做出的权威司法解释,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如未得到被保险人的明确同意,该指定行为将被人民法院视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
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二)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三)约定的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根据我国的《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保险公司若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作出理赔决定,便面临着违约责任。对于这类情况,投保流程中涉及的各方都享有依法主张权益的权利,其中涵盖了损失赔偿、延期付款的相应利息以及违约金等项目。这无疑是对诚实守信原则以及合同履行原则的严格遵循。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或合同中的具体条款,按时支付应该给予的赔款。如果保险公司未能履行其该尽的义务,那么就构成了违约行为,从而导致被保险人有权利向其追索违约金、利息以及相应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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