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什么情况下保险拒赔
车在何种状况下保险将拒绝赔付
1.饮酒驾车、无照驾驶,以及未按规定进行行驶证及驾照年审的行为,我们公司不予理赔:此类情况下,驾驶员并未获得道路行驶的合法资格,严重违反了相关交通法律法规。同时,若驾驶员所驾汽车与其驾驶执照所准许的驾驶类型不符,或是在实习期间驾驶高速公路,我司同样将对此类情况予以拒绝赔偿。
2.地震造成的损失,我们公司亦不为其承担赔偿责任:遵循大多数财产保险公司均不承保地震风险的惯例,由于缺乏足够的数据支持和实践经验,保险监管机构也不鼓励保险公司对地震风险进行承保。
3.精神损害方面的损失,我们公司亦不承担赔偿责任:绝大多数保险条款中均有类似规定,即“因保险事故引发的任何涉及精神赔偿的事项,均视为责任免除”。
4.车辆在维修期间产生的损失,我们公司亦不承担赔偿责任:修理厂有义务妥善保管维修中的车辆,因此,如若车辆在送修过程中遭遇任何碰撞、盗窃等损失,我司将对此类情况予以拒绝赔偿。
5.因发动机进水导致的发动机损坏,我们公司亦不承担赔偿责任:我司认为此种损失系由驾驶员操作不当所致,当车辆行驶至深水区时,发动机熄火后,驾驶员再次强行启动发动机,从而导致发动机受损。这一条款在去年夏季暴雨之后逐渐显现出来。
6.仅因轮胎爆裂而引发的碰撞、翻车等事故,造成车辆其他部位的损失,我司仍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对于单纯的轮胎爆裂,我司则不予赔偿:在此类情况下,车辆并未遭受其他部位的损坏,仅仅是车轮单独受损,故我司不予赔偿。
7.车辆被车内或车顶搭载的物品撞击导致的损坏,我司亦不承担赔偿责任:若车辆因车内或车顶搭载的物品撞击而受到损伤,我司将对此类情况予以拒绝赔偿。
8.未经定损便擅自维修车辆的行为,我司亦不承担赔偿责任:即使车辆在异地发生事故,也须先行定损再行维修,否则我司将以无法确定实际损失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二、车什么时候年检和年审
针对不同种类的机动车,其年度检验频度亦有所差异与定制化原则如下:
1.针对非营业用小型乘用车及其他车型:首六年享有免于年度检验的优惠政策;自第七年始,需每年接受一次审验,而具体执行日程则依据行驶证上所记载之月份作为参照基准。
2.对于具有十五年以上历史的非营业性小型乘用车及其同类车型而言:每半年需要进行一次例行的年度检验。
3.若为营业性客运车辆,则须按照标准每年接受一次年度检验。
4.续驶超过十五年的营运性客运车辆,同样须遵守每半年一次的定期审验制度。
5.对于大型营运性客运面包车及货运卡车:若其年限在十年内,则需每年接受一次全面的年度检验;若超越十年车龄,则改为每半年接受一次必不可少的年度检验。
6.关于上述各类车辆具体的年度检验日期,敬请以行驶证上记载的月份为准,严格按照该月份在本交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六)超过报废年限的车辆不可以再过户(买卖),但可以继续使用;买卖的话可以先到车管所办理该车的报废单(注销该车的档案),然后买卖。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