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赔不赔精神损害抚慰金
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并不承担赔偿责任。人们购买的保险产品往往不够全面,大多只涵盖了重大事故的保障范围,而对于精神层面的赔偿则鲜少涉及。然而,也有部分保险产品会将精神损害抚慰金纳入保障范畴。为确保受害人能够在商业保险中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保险公司特别推出了一项附加险种——即在投保人已经购买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或者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前提下,可选择额外投保一份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附加险。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二、保险赔付完成后还能做伤残鉴定吗
您完全有权就此申请进行伤残等级评估。若经评估证实构成伤残等级,您将有权求偿残疾赔偿金。在人身伤害保险赔付后,您仍可进行伤残鉴定,并依据鉴定结果向保险公司请求进一步的赔偿,如果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未能覆盖全部损失,剩余部分按照责任划分来进行索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行业惯例往往倾向于避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这是由于保险产品的设计初衷主要侧重于对重大事故的风险防范和经济补偿。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部分特定类型的保险产品已经开始涵盖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例如机动车责任保险的附加险种,该附加险种允许投保人在已购买的基本车险之上,额外选择购买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从而为其在遭遇交通事故时提供相应的法律赔偿支持。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